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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楼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楼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居民,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楼某,居民,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楼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楼某在某镇某园61号,以营利为目的,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从中抽取投注额的百分之十一作为报酬。期间,被告人楼某接受违法行为人陈某六合彩投注三十余期,共计投注额六万余元,并将该投注额全部报至被告人张某处,后被告人张某将其中三万余元投注额报至耿某(另案处理)处。至案发时,被告人楼某获利600余元,被告人张某获利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楼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通话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楼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楼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楼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楼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楼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楼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