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四社张彪等46人与张掖市和富种业有限公司、肖贞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四社张彪,张掖市和富种业有限公司,肖贞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50号原告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四社张彪等46人。诉讼代表人张彪,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诉讼代表人刘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诉讼代表人许金年,男,汉族,1943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诉讼代表人张峰,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晋伟,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和富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妃,该公司经理。被告肖贞,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四社张彪等46人诉被告张掖市和富种业有限公司、肖贞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贞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