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西安神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神电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湘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49号原告西安神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叶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大浪、陈瑜,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能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神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