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世清申请执行杨新宽、刘三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清,杨新宽,刘三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清,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宽,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三在,女,1956年0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世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新宽、刘三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7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新宽、刘三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新宽、刘三在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三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的账户,的存款元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