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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执民字第3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桃与华瑞龙、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华瑞龙,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3397-4号申请执行人:李桃,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华瑞龙,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9554-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西路25号。代表人:汪其中。申请执行人李桃与被执行人华瑞龙、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菲亚特牌NJ7153汽车【车架号:LNPAXGAD128518534;发动机号为178E5027】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235元,司法建议价为988元【详见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5)第0202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2015年10月22日分别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均因悔拍而重新拍卖。本院再次于2016年1月21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朱翀以221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富阳凯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菲亚特牌NJ7153汽车【车架号:LNPAXGAD128518534;发动机号为178E5027】归买受人朱翀所有。二、买受人朱翀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