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守业与尹占友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业,尹占友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赵守业,农民。被告尹占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业与被告尹占友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8元。审 判 长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人民陪审员 李 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