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大云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96号罪犯陈大云,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涡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04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陈大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大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