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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葛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葛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给付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国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