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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俊福与孙永库、丛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福,孙永库,丛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56号原告刘俊福。被告孙永库。被告丛洪成。原告刘俊福与被告孙永库、丛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福、被告孙永库、丛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永库给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1.2分从借款日计算到给付之日止),丛洪成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30日孙永库通过丛洪成向我借款6000元,用于购买土地,后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欠条,约定年利1.2分,丛洪成为其担保。2015年3月我找到孙永库和丛洪成,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后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孙永库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我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能力。丛洪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我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30日孙永库通过丛洪成向刘俊福借款6000元用于土地转让,约定年利1.2分,丛洪成为其担保,后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欠条。2015年3月孙永库与丛洪成重新给刘俊福出具了一张欠条,后一直未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永库为土地转让向刘俊福借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丛洪成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法律规定,未约定担保责任的视为连带担保,丛洪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俊福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按本金6000元、年利1.2分从2011年1月3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丛洪成对被告孙永库偿还原告刘俊福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俊福已垫付),由被告孙永库负担,被告丛洪成负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