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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廷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1016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宝利国际广场1-3601。法定代表人霍志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