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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左建国与任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国,任友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左建国。被告任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建国与被告任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建国以双方租赁关系已经法院认定解除,后被告任友明将租赁房屋内的装潢毁损,属于侵权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建国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左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