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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阮志雄与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敦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阮志雄,郑敦木,龚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志雄。原审被告郑敦木。原审被告龚清海。上诉人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恶意拆分案件逃避管辖,因本案借款人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阮志雄与上诉人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9日,被上诉人阮志雄与上诉人福建信源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还款备忘录》,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还款备忘录》不一致之处,以备忘录约定为准。以上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