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28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88号罪犯周XX,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8次;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