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09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荣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