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3-2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马某,男。原告李某,男。原告郭相某,女。原告齐某,男。原告张某,男。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园集聚区。被告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园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某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张某某、马某、李某、郭相某、齐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