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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水平、张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平,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平,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张某1,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被告人张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被告人张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水平与被执行人张某1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1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某1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9559.59元及利息、执行费16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