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港威科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港威科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779号原告: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强。委托代理人:林秀丽。被告:张家港市港威科净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港威科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3元,由原告玉环震浪超音波震动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晓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