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任为柱。被告:姚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其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为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在罗塘乡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姚某乙。××××年××月生育双胞胎男孩。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在外找女人同居。现原、被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全部由被告抚养。被告姚某甲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年××月18日生育双胞胎姚某丙和姚某丁,现三子都随我生活。对原告的诉请我意见如下: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全部由我抚养;3、原告按月支付三子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按实支出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长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和××××年××月18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姚某丙和姚某丁。现三子都随被告姚某甲在四川省雅安市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经本院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子全部由被告抚养,鉴于现三子均跟随被告姚某甲共同生活,本院确定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由被告姚某甲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给付的标准考虑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陈某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计算。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如有争议,原、被告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姚晓龙、姚誉龙、姚晨龙由被告姚某甲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每位子女抚养费300元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月起至姚晓龙、姚誉龙、姚晨龙年满18周岁止。按年度支付,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