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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安晓宁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晓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5号罪犯安晓宁。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晓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晓宁及同案被告人贾彦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晓宁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2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晓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