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桂珠与刘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珠,刘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桂珠。委��代理人张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珠诉被告刘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王桂珠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