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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桂珠与刘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珠,刘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桂珠。委��代理人张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珠诉被告刘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王桂珠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