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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平与沈小梅、沈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沈小梅,沈成龙,郭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字第14号原告吴平。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小梅。被告沈成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郭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沈小梅、沈成龙,第三人郭春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文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