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平与沈小梅、沈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沈小梅,沈成龙,郭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字第14号原告吴平。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小梅。被告沈成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郭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沈小梅、沈成龙,第三人郭春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文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