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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芦勇龙诉被告赵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勇龙,赵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238号原告芦勇龙,男,50岁。被告赵相林,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勇龙诉被告赵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芦勇龙。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