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芦勇龙诉被告赵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勇龙,赵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238号原告芦勇龙,男,50岁。被告赵相林,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勇龙诉被告赵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芦勇龙。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