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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石玉珍与被执行人王建军、王晶、王丽、王桂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石玉珍,王建军,王晶,王丽,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石玉珍,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建军,出生日期不详,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晶,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王桂华,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石玉珍与被执行人王建军、王晶、王丽、王桂华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凤海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炮台村(产权证号为230886号、面积42平方米)房屋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石玉珍(各占50%产权)和将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凤海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炮台村(产权证号为230885号、面积60.8平方米)房屋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石玉珍(各占50%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