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丙犯���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6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丙,男,生于1976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至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5日被罗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含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5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张丙窜至罗江县万安镇西街欣悦网吧楼下机动车停放处,趁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人民币1792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丙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凌晨30分左右,被告人张丙窜至罗江县万安镇西街欣悦网吧楼下机动车停放处,趁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罗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被害人周某报警后,在综合市场内将被告人张丙当场抓获。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9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丙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罚金应于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皓代理审判员 贾延玉人民陪审员 黄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