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桃珍与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喜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81-1号申请执行人吴桃珍,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综合楼第10栋1单元3144房。法定代表人罗文灿,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喜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桃珍与被执行人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喜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雨民初字第0175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喜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吴桃珍支付租金73816.07元及未归还钢架管及扣件损失17743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5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8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75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喜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6230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喜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