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46号罪犯黄金龙,男,1979年9月13日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白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将黄金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9月将黄金龙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金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