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3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天祝县某镇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