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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3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天祝县某镇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