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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63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何顺权,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