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63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何顺权,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