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武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武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50号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2月7日出生,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武灿,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