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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家成与被执行人汪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成,汪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28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成,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汪晨,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家成与被执行人汪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汪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家成支付工资7500元。如果被告汪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剩余款项在2016年1月4日前给付1000元;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2550元。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