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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89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