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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83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的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东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