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83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的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东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