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本市普陀区。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本市普陀区。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本市嘉定区。被告人陈丙,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本市闸北区。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本市宝山区。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本市普陀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陈丙和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市闸北区梅园路XXX号环龙手机市场一楼陈经营的2B-017铺位内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陈丙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乙、朱某某等人,双方在上述店铺内外相互打斗,并致刘某某、郭某某轻微伤。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但随后予以了供述;同年5月6日,被告人陈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高某、陈某乙、葛某某、周某某、杨某、薛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材料以及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与被告人陈丙、刘某某、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丙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同时双方相互达成谅解,可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陈丙、刘某某、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