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顺与汪闪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汪闪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3号原告:朱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怀良、王彬,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闪光,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朱顺与被告汪闪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闪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