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高策与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策,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高策。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峻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尉起,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高策与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西仲商裁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高策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5426.8元及仲裁费20121.4元,并由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策与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策支付635548.2元,申请执行人高策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755元由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商裁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