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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德禄与贾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禄,贾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禄,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贾希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德禄与被执行人贾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希军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禄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