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邓维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6号罪犯邓维新,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邓维新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富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邓维新上诉。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邓维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维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维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维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