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玉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352号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XX号。法定代表人:戴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