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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肖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军,肖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41号原告刘秀军,农民。被告肖静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军与被告肖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