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肖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军,肖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41号原告刘秀军,农民。被告肖静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军与被告肖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