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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立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魏晓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伟,魏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696号原告徐立伟。被告魏晓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玮。原告徐立伟与被告魏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伟,被告魏晓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伟诉称,2015年7月19日12时30分,被告魏晓磊驾驶的沪BTXX**水泥搅拌车在七莘路近顾戴路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魏晓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对原告车辆进行定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发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249元,要求由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魏晓磊承担。被告魏晓磊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维修费,其同意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的意见。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对原告受损车辆沪K1XX**进行了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6,249元,其愿意在此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魏晓磊驾驶的沪BT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市闵行区七莘路近顾戴路处与原告驾驶的沪K1XX**小客车发生追尾,致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认定,魏晓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立伟无责任。原告为处理其事故中受损车辆,支出车辆维修费6,249元。还查明,牌号为沪BTXX**的机动车在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驾驶证、行驶证、被告驾驶证、沪BTXX**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沪BT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魏晓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承保沪BT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保险的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原、被告就车辆维修费6,249元达成一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6,249元。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立伟车辆维修费6,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魏晓磊负担(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