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福华抢劫罪,张福华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45号罪犯张福华,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罪犯张福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福建省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湖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六天。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福华呈报减刑的起始时间不符合其原判刑期段的要求,亦不符合减余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