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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尹协珠、牟润生与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协珠,牟润生,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尹协珠。原告牟润生。被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协珠、牟润生诉被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协珠、牟润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