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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清雄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雄,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1号申请人:张清雄,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XX光,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高中文化,个体建筑业,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张清雄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太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