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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睿贩卖毒品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93号罪犯陈睿,男,生于1988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德旌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德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得标准分161.67分,且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陈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陈睿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