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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信强与黎建坤,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强,黎建坤,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188号原告:张信强,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偏岩子组,。被告:黎建坤,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8号18幢19-4号,。被告:宋军,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文曲路万紫苑7-4号,。。本院在审理张信强与黎建坤,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信强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胡雁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