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郭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