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郭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