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康碧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刑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碧,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碧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华区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康碧以能帮助被害人郭某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为名,骗取郭某现金5万元,后于2014年8月份退还1万元。案发后,其余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李某某、任某某证言;收条、平昌县涵水镇鞍坪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二、2012年5月份,被告人康碧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甲之女办理正式工作为名,骗取李某甲现金4万元。2013年1月份,又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10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陈述;证人雷某、马某某证言;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三、2013年初,被告人康碧以能帮助被害人白某之女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白某现金6.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白某、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收条两份等证据。四、2013年1月份至同年4月份,被告人康碧以能帮助被害人吉某某的两个女儿办理正式工作为名,两次骗取吉某某现金10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吉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乙、袁某某证言;收据、借条等证据。五、2013年5月份,被告人康碧以能帮被害人李某乙之子李乙、被害人肖某某之子曾路安排工作为名,在濮阳市油田盟城小区北门附近,骗取李某乙现金5万元、肖某某现金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李某乙、肖某某陈述;证人曾某某、袁某某证言;收条两份等证据。六、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康碧以能帮助被害人易某某的5名亲属安排工作为名,两次骗取易某某现金25万元,后退还10万元。案发后,其余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碧供述;被害人易某某陈述;证人袁某某证言;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收条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康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康碧退赔被害人李某乙5万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5万元,退赔被害人吉某某10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敏4万元、退赔被害人易某某15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14万元,退赔被害人白某6.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上诉人康碧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原判认定其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康碧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康碧虚构自己的职业及家庭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隐瞒了以找工作需要为名收取被害人的钱款的实际用途,虽然康碧为部分被害人找了工作,但该工作并非其承诺的中原油田正式工、劳务工,康碧收取被害人的大部分费用至今也未退还,康碧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原判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有康碧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收条、借条等书证予以证实,原判认定康碧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述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宇代理审判员 曹明昌代理审判员 文 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