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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袁万朋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万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申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袁万朋,男,汉族,1961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房屋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号(达飞苑*栋1-15)。经营者喻光明,男,土家族,1982年1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2********。委托代理人夏军,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袁万朋因与被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房屋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润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万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隐瞒国家税收,导致中介费高达10倍之多,对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法院进行再审。中润服务中心提交意见认为,原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中,申请人在《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欠条中的签名均系申请人本人所签,居间合同中居间费用的收取不适用物价局(2002)130号文件规定。七万元的费用包含过户税费、按揭费及中介费,还包含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过户、按揭手续等除中介服务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志才之间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约定的七万元过户税费、按揭费及中介费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志才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七万元费用包含但并不只限于中介费,还包含过户税费、按揭费等费用。申请人认为中介费高达10倍之多,并非属实,申请人要求撤销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袁万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万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程楚峰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昌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