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与张金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人民政府,张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吉、王烨,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山,1968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瞿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据通政开房征补决[2014]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金山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通政开房征补决[2014]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周国建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