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桂忠与梁茂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忠,梁茂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35号原告姜桂忠。委托代理人周桂芹。被告梁茂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忠与被告梁茂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忠撤回对被告梁茂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忠撤回对被告梁茂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姜桂忠承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